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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因承担了前一个... 中律法律顾问的回复
中律法律顾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按照本法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如果外国法院不允许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国进行行政诉讼... 中律法律顾问的回复
中律法律顾问
在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除财政部门的全面监督外,其他有关部门从专业或者行业的角度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 中律法律顾问的回复
中律法律顾问
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国家的财... 中律法律顾问的回复
我被普信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诈骗27万余元。   本人于2019年4月份由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沈静”的介绍下,在长治市海外海大酒店参加了普信的推广活动会。在其业务员的诱导下,我相信了这个资产管理平台。   2019年4月4日,本人购买了该公司旗下名为“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购买了6万元人民币的商业保理,并签订了该公司的《融盛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经办人为该公司业务员“郭祺”。安照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20年3月25日应连本带息向本人兑付人民币65969.1元。但是,该公司业务员“郭祺”以“疫情原因”为托词,只在2020年7月6日向本人兑付了5969.1元的利息,其余本金未向本人兑付。直到2020年5月7日,该公司业务员“郭祺”让本人做转投,由于当时对该公司比较信任,所以也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将之前的6万元商业保理转投为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鼎鑫3号收益权产品》,并签订了认购协议。   另外2019年9月11日,本人再次购买了该公司旗下名为“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共计1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保理,又签订了该公司的《融盛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经办人仍为该公司业务员“郭祺”。安照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20年9月2日应连本带息向本人兑付人民币109585.21元。   2019年10月11日,本人又一次购买了该公司旗下名为“中恒信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共计11万元人民币的商业保理,再次签订了该公司的《融盛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经办人仍为该公司业务员“郭祺”。安照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20年9月24日应连本带息向本人兑付人民币120307.45元。   由于该公司在合同规定的债权回购日无法向本人兑付,所以该公司业务员“郭祺”又让本人把2019年9月11日和2019年10月11日这两个商业保理连本带息做转投,所以本人在2020年9月1日就答应将以上两个商业保理连本带息再外加本人工商银行卡里的107.32元。共计为23万元商业保理转投为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盛泰87号收益权产品》并签订了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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